第九百六十七章 几个问题-《书中自有颜如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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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没问题。”他声音沙哑。

    审判长转向秦聿,“被告人可以发问。”

    秦聿微微颔首致意,将目光转向方郁,“方先生,请问我怎么教你编造口供的?”

    “你说警方已经找到我的行踪,我否认也没用,半真半假才容易取信于人。”

    “听起来很有道理。”秦聿竟然表示同意,“你原来的口供是怎么说的?”

    “我去郊区散心,但是很快就接到朋友电话回家了。”

    “你在法庭上是怎么说的?”

    “我的确去过农庄,也见过王瑛,但是很快离开。”方郁看着他,“你跟我说王瑛被发现的时间距离死亡太久,警方没法确定她的准确死亡时间,所以就算我承认去见过王瑛,只要没有确凿的证据,警方也不能断定就是我杀了王瑛,至于我之前为什么否认去过农庄,可以说我害怕被怀疑是凶手所以撒谎。”

    这个逻辑可以说很严谨,就算警方有所怀疑,只要警方没有完整的证据就不能拿他怎么样。

    “去过农庄,见过王瑛,很快离开可与事实不符?”

    “但我没承认自己杀死王瑛。”

    “我有没有教过你承认杀死王瑛?”

    “没有。”方郁道。

    “那么我有没有教过你不承认杀死王瑛?”

    “我说要无罪辩护,你答应了。”方郁没有直接回答,但言下之意他们就不承认杀死王瑛达成了共识。

    “那如果我教你承认杀死王瑛,你会答应吗?”

    “这种问题有意义吗?”

    “回答我的问题。”秦聿语气强硬,此刻的他仿佛不是被告人,而是坐在旁边的律师。

    方郁看着他,“当然不会答应,我请你帮我打官司,不是请你帮我定罪。”

    “所以我怎么教唆你编造虚假口供了?”

    方郁顿了下,“你知道实情,教我承认部分事实,否定最关键的事实。”

    听到这句,秦聿一直高冷端肃的脸上,仿佛冰川上刮过了一缕春风,虽然微不可查,但却有了些许融化的迹象。

    方郁突然感觉不对。

    “《刑事诉讼法》第46条,‘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原则上,你不承认杀人,我就不能帮你承认,也不能向第三人透露。”

    秦聿看着他,“《律师法》第31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第37条,‘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因此,律师担任辩护人主要作用就是要在法庭上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就没有劝当事人认罪的义务,为当事人保密不受法律追究。”

    也就是说,律师知道对当事人不利的实情和证据可以隐瞒,但不能隐藏,隐瞒实情不受法律追究,隐藏证据才会被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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