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百七十一章 最后的底牌-《书中自有颜如聿》


    第(3/3)页

    十分钟一晃而过。

    “现在开庭。”审判长落下法槌,法庭瞬间安静下来。

    “公诉方继续举证。”

    周关承道:“审判长,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的全部实施已经向法庭举证完毕。”

    审判长看梅丽寒二人,“辩护方你们有证据要向法院提交吗?”

    “没有。”梅丽寒道。

    “法庭调查结束。”审判长严肃道,“下面开始法庭辩论。”

    终于到这里了。

    梅丽寒暗暗吸气,迅速让自己的心绪沉淀下来,清空大脑,再飞快将辩护思路一条条顺过,随后眸光一定,如一点寒光射向对面。

    周关承按序先发表公诉意见,“审判长、审判员,今天京城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秦聿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我受京城中级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一、本案证据确定、充分。被告人秦聿与三年前作为方郁案辩护人,在与方郁见面的过程中,教唆方郁当庭翻供,并在法庭上与方郁多次眼神接触,示意方郁翻供。得知方郁将凶器藏在父母家中,被告人亲自去方郁父母家带走凶器,扔到方郁父母小区的人工湖中……”

    “二、定性和法律适用。根据第三百零六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作为一个熟知法律的律师,应当更加遵守敬畏法律,但被告人为了胜诉不择手段,在作为方郁辩护人的时候收取巨额律师费,将法律当做敛财的工具,对法律毫无敬畏之心,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应当作为从重情节处理……”

    法庭里一片寂静,只有周关承冷清严肃的声音。

    这时,周关承抬头,看着秦聿,说出最后的公诉意见:“建议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处以有期徒刑三年。”


    第(3/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