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百七十二章 自行辩护-《书中自有颜如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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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306条第一款中的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其‘证据’不包括犯罪嫌疑人随时可能改变的口供;该条款也不适用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就案件辩护进行交流的情形。”

    两项指控中,只有对他帮助方郁处理凶器这一指控符合306条的适用,但是他帮助方郁处理凶器这一指控证据不清楚。

    “第三——”他看向三位法官,“刑事辩护的收费确实有标准,一般不超过5万,最高不超过15万,但即使超过标准,也只能是按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与犯罪无关。但在实践中,律师费没有硬性标准,具体收费根据案件情况、委托人的不同要求、以及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多方因素决定。方郁付给我的律师费中,包括了其他民事代理,价格高于一般标准,但我,一直是这个标准。”

    作为行业内的金字塔尖,作为没有败诉过的律师,他就是高于一般标准。

    “我始终尊重每一个人诉讼和辩护的权利,不论什么性别和身份,每一个委托人于我而言都没有不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竭尽所能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这是律师的职业素养。作为一名从业十年以上的律师,我比更多人都了解法律,但正因为了解才什么是真正的敬畏——在法庭上帮助被冤枉的委托人洗清冤屈是对法律的敬畏,但同样的,即使委托人恶贯满盈,让他们得到应有的公正审判,程序合法、罪名准确、不错判,这也是对法律的敬畏!”

    法律的公正不只在于维护世间正义,也在于给予罪犯公正的判决。

    如果三年前用警方提供的那把假凶器作为定罪证据,方郁确实不会逃脱罪责,无辜被害的亡者也会在三年前就得到正义的判决和灵魂的安息,但这会践踏司法程序,没有合法的程序制约,权力就会失去控制,这次没有冤枉凶手,但是下次呢?下下次呢?

    旁听席里有人张着嘴,这番话有点颠覆认知,可是,又无从反驳。

    法庭里一片寂静,连呼吸声都放轻了。

    秦聿说罢微微颔首,“审判长、审判员,我的自辩意见发表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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