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8章 激烈辩诉,审判长的倾向!-《你当律师,把法官送进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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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了一下情况,那边说的是也不好做。”

    “有什么不好做的?该咋判就咋判。”

    王安挥了挥手,显得不太在意。

    “这事,明显是对方要的太多了,又在咱们公司门口找闹,他这不就是属于寻衅滋事吗?”

    “这件事情我会去问清楚情况的,不过我还是要提醒一句,注意影响,不要闹太大了,要不然不好交代。”

    “嗯,明白。”

    助理点头,离开了办公室。

    .

    ….

    很快,到了开庭日期。

    苏白带着李雪珍来到了安县法院。

    等候室内。

    在等待了将近七八分钟的时间,相关的工作人员带着他们来到了庭审现场。

    各方入座后,书记员开始宣读相关的法庭纪律和其他要求。

    在宣读完毕后,伴随着一声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场。

    合议庭成员,走上了审判台席位。

    审判长席位,胡军作为本次庭审的审判长,开始核实人员身份和走其他流程事项。

    在一切准备就绪后。

    胡军下意识的看向了被告诉讼代理人席位。

    注意到被告诉讼代理人席位上的苏白,胡军只觉得一阵头疼。

    这次的案件,检方应该受到了什么压力,硬要提起公诉。

    法院方面也只能接受本次庭审的审理。

    他原本是不愿意,因为本次案件涉及到太多东西的。

    可是没有办法.…

    这一次庭审只能由他进行审理。

    深吸了口气,胡军开始让检方陈述起状书。

    “庭审流程就绪,人员信息核实完毕,请检方开始对本次庭审的相关内容进行陈述。”

    马虎作为公诉人,在听到审判长的开口后开口陈述。

    “审判长,对于被告方,检方的相关陈述如下:”

    “检方对被告方李某,张某以及薛某,认定犯罪情形为寻衅滋事。”

    “认定原因:”

    “李某,张某和薛某,以他们三人为首,形成了一个团体,并且和其他人员向顺安地产有限公司,进行不正当活动。”

    “达成了依照寻衅滋事罪中的,客体和客观条件。”

    “在寻衅滋事中,本体的客体条件是扰乱了公共秩序。”

    “客观条件是,表现为无事生非等,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李某,张某和薛某,三人组织了将近50名人员,在顺安地产有限公司前进行活动,严重影响了顺安地产有限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正常的公共秩序。”

    “达到了提起公诉的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检方予以对李某,张某和薛某等组织人员,提起公诉。”

    “推荐刑期:薛某作为主要核心成员,提议者,检方推荐刑期两年06个月。”

    “李某和张某作为主要人员,推荐刑期一年06个月。”

    “审判长,检方陈述完毕。”

    马虎在陈述完毕后,抬头看向审判长席位,这个案子怎么说呢。

    基本上不存在什么其他大的问题了,既然已经提起公诉,那么肯定是要判的,具体的判决在审判长那里。

    他只需要提供一个说的过去的判决条件就行了。

    只要有证据,这个案子的判决就没有什么问题。

    对于相关法律的理解,每个审判长有不同的看法。

    尤其是像寻衅滋事,这种罪名。

    这场庭审还是要看审判长对于法律的理解,倾向性在他们这边。那么这场庭审只要是提起了公诉,就算是已经结束了。

    毕竟.…

    这种案子不像其他案子,缺乏关键性的证据和法律说明依据。

    对于寻衅滋事的理解,全看法官的考量,要不怎么说寻衅滋事是万能罪呢?

    审判长席位上,胡军将注意力转向被告方委托律师。

    “被告方对于检方的控告有没有什么要说的?”

    “有的审判长。”

    “那说说吧。”

    听到审判长的话,苏白当即开口:“我方并不认同检方的陈述,具体有以下几点:”

    “检方在陈述我方当事人,犯了寻衅滋事。”

    “作为法律界的人员,应该都知道寻衅滋事是有一定的要求条件的。”

    “那就是需要对于公共秩序造成一定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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